1月1日起部分公司不再用定额发票26号前要进行票种核定
发布时间:2016-12-19 09:22:04
近日,深圳国税发布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发票)2016年第8号—关于明确通用定额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不少公司在1月1日后不能再领用通用定额发票了,具体要求如下:
一、过渡期到2016年12月31日止
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及新开业纳税人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原则上应一律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过渡期内也可申请领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定额发票”。
该“过渡期”是指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也就是说,2017年1月1日之后,只有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纳税人、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才可继续选择使用通用定额发票。
其他纳税人在2017年1月1日后,原则上不得再领用通用定额发票;已领用的通用定额发票,也应于2017年5月31日前缴销(验旧)完毕。
二、定额发票票种核定规定
起征点以下试点纳税人可继续选择领用通用定额发票,月领用额不得超过起征点;已有通用定额发票票种的起征点以下纳税人(2016年第三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2017年1月1日起,市局统一将其通用定额发票票种核定月领用额调整为3万元。
其他纳税人的通用定额发票票种将由市局统一取消,满足通用定额发票使用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即,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纳税人在2017年1月1日后到国税局办税服务厅重新进行通用定额发票的票种核定。
而起征点以上且并非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纳税人,若还尚未办理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发行等事宜,需于12月26号之前到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税控设备发行等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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