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两证整合”与“五证合一”后的常见问答须知
发布时间:2016-10-13 13:35:37
1.问:“两证合一”和“五证合一”后,未换发的证照可以使用到什么时候?
答:暂未办理“两证整合”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除个体工商户外,暂未办理“五证合一”的其他市场主体,其证照在2017年12月31日前继续有效,有关证照到期的可以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申请领取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2.问:“五证合一”适合哪些市场主体使用?
答:“五证合一”适用于所在省市登记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
3.问:办理“两证整合”或“五证合一”需要缴回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吗?
答:个体工商户在办理“两证整合”时,无需缴回以上所问的相关证件。但是其他市场主体在办理“五证合一”时,需要缴回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无需缴回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
4.问:个体工商户换发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后,还需去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吗?
答:换领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尽快前往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业务,如变更发行税控设备。
5.问:“五证合一”后是否还存在税号的问题?
答:纳税人在取得“五证合一”营业执照后,原先的税务登记证号码就以社会信用代码代替。
6.问:实行“两证整合”“五证合一”后,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目录要用新的吗?
答:实行“两证整合”后,个体工商户登记启用新的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规范。实行“五证合一”后,除个体工商户外其他市场主体的相关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目录不变。
7.问:实行“两证整合”后,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时要先进行清税申报吗?
答:已领取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其他个体工商户仍按原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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